(2017)黔230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朱书江与张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书江,张崇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朱书江,其余略。被执行人:张崇康,其余略。本院在执行朱书江申请执行张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世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