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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邢云龙与柳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云龙,柳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07号原告:邢云龙,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柳巍,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邢云龙与柳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邢云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邢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