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邢云龙与柳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云龙,柳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07号原告:邢云龙,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柳巍,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邢云龙与柳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邢云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邢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