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义兵与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兵,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858号原告:袁义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军,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原告袁义兵诉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圣封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教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玉梅、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义兵诉称:2014年3月29日起,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因炒茶需要,雇请原告晚上为其制作干茶,截止2014年4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炒茶工资合计27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3月5日向原告等21名炒茶工出具工资清单明细表一份,写明欠21名工人2014年茶工工资共人民币47625元(包括欠原告工资275元)。后经广德县杨滩乡政府及县劳动监察大队等多次协调,被告仍未给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圣封专业合作社在庭审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称合作社现无钱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承认原告袁义兵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袁义兵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欠原告袁义兵劳务工资人民币2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袁义兵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款人民币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