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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学俭、朱云兰等与丁乐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俭,朱云兰,丁乐乐,代梦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93号原告:张学俭,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朱云兰,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乐乐,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代梦欣,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皖北建材家居城19-20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8521468198。负责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俭、朱云兰与被告丁乐乐、代梦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学俭、朱云兰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梦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俭、朱云兰撤回对被告代梦欣的起诉。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