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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邱黎与谢兴尊、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黎,谢兴尊,高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62号原告邱黎,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谢兴尊,男,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高伟,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邱黎诉谢兴尊、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花 蔺人民陪审员 江 辉人民陪审员 许彪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