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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培刚与北京圣达轩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培刚,北京圣达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培刚,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达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一层101内010700B、二层201内020610B。法定代表人:彭谢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北京圣达轩餐饮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吴培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圣达轩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7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培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吴培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培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培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