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与陈丽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陈丽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125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85号。负责人:农宇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职工。被告:陈丽丽,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诉被告陈丽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凤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