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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华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348号被执行人:华云龙,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华云龙犯盗窃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刑二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华云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华云龙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云龙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华云龙在银行有开户账号信息,但账户上始终无存款余额。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华云龙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华云龙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华云龙本人和其联系方式。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华云龙的信件,从其回执反映由其村书记华明代签收,收件后也未与本院联系,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云龙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邮件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华云龙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华云龙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华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华云龙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华云龙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华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