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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敏与钱晓波、祁贵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钱晓波,祁贵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49号原告:马敏,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钱晓波,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祁贵平,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马敏与被告钱晓波、祁贵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敏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敏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马敏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