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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邱淑梅与邢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淑梅,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68号原告:邱淑梅,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三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云。被告:邢军,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邱淑梅诉被告邢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淑梅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