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发坤与周文龙、马先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坤,周文龙,马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宏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552号原告:陈发坤,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龙,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马先林,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1388XT。法定代表人:丁增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凡,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20X7。法定代表人:徐雪峰,董事长。被告:李宏斌,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陈发坤与被告周文龙、被告马先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宏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发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共计2547元,由原告陈发坤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阿明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