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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盖洪宝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洪宝,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3138号原告盖洪宝,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丙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成,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7号。负责人杨金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如,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盖洪宝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都邦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洪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丙强、孟祥成,被告临沂都邦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如、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洪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34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其实际所有的鲁Q×××××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2017年2月27日0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车辆沿金雀山五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金五路××××路高架桥下,与路沿石绿化带相撞,致原告受伤、路沿石部分损坏、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就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临沂都邦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车辆投保的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我公司现场查勘,怀疑存在故意碰撞,骗取保险金的嫌疑,我公司在没有确认保险责任前不同意赔偿。保险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原告须提供保险理赔授权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告实际所有的鲁Q×××××号车辆在被告临沂都邦财险公司投保商业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合同约定,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盖洪宝申请,本院委托临沂博尔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认定鲁Q×××××号车辆的损失价值为3460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900元。在诉讼过程中,保单第一受益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为原告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证实鲁Q×××××号车辆的汽车贷款已结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贷款结清证明等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盖洪宝实际所有的鲁Q×××××号车辆在被告临沂都邦财险公司投保商业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经本院委托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为346000元,该车辆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付。原告支付的评估费3900元,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商业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车辆损失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其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盖洪宝车辆损失346000元;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盖洪宝评估费3900元。上述一至二项共计349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盖洪宝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银雀山支行,账号:62×××1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