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谢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谢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20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炜,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陆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