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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谢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谢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20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炜,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陆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