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亚东与史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东,史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亚东,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史德平,男,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2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许亚东诉史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德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德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4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对余款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侯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