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肖翔与胡琴琴、徐雪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肖翔,胡琴琴,徐雪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459号原告:陈肖翔,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胡琴琴,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桂枝,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雪亚,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肖翔诉被告胡琴琴、徐雪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肖翔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肖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肖翔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