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定彦与杨敬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定彦,杨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崔定彦。被执行人:杨敬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定彦与被执行人杨敬军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21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