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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高木、朱��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木,朱文英,杨培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高木,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朱文英,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培夫,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文英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0号八达西城景苑4幢030402室的房地产。2017年6月27日买受人王冠军(公民身份号码:)以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文英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0号八达西城景苑4幢030402室(含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房地产[房屋所有使用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号:诸暨国用(2013)第8016116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冠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冠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冠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