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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绍飞与王学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绍飞,王学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绍飞,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学岭,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763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马绍飞与王学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岭钱款人民币103,135.65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