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何道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何道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181号原告:陈国强,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何道银,男,汉族,53岁,住吐鲁番市。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何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因原告陈国强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