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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何道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何道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181号原告:陈国强,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何道银,男,汉族,53岁,住吐鲁番市。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何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因原告陈国强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肖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