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卉与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卉,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034号原告:冯卉,女。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曼哈顿广场地上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35525K。负责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娜,公司员工。原告冯卉诉被告河南沃尔玛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4日,原告冯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卉负担。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加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