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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一民、徐水满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一民,徐水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吴一民,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被执行人徐水满,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县。吴一民与徐水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2)衢江峡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一民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水满支付代偿款1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3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水满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的登记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一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