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农行复兴支行与陈丽梅、凌勇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24号楼首层东侧。负责人:饶振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丽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凌勇,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丽梅、凌勇金融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陈丽梅、凌勇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林涛花岸x号别墅房屋(粤房地证字第0014x**号)。2017年6月15日买受人刘汉光、刘俊以人民币22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丽梅、凌勇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林涛花岸x号房屋的查封。二、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林涛花岸x号别墅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汉光、刘俊(身份证号码:4402031961xxx、44020219xxx)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刘汉光、刘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