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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佰沃商贸有限公司、王会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佰沃商贸有限公司,王会龙,张留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法定代表人:律文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霞,女,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佰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庆元建材市场东区11号。法定代表人:靳荣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德,男,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会龙,住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审被告:张留科,系被告公司毓秀国际公馆项目部财务负责人,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佰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沃公司)、原审被告王会龙、原审被告张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7天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辛宗寿审判员韩慧媛审判员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张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