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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怀鹏、佘桂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怀鹏,佘桂芝,栗万顺,赵继旺,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怀鹏,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佘桂芝,女,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栗万顺,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赵继旺,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政,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怀鹏、佘桂芝、栗万顺、赵继旺、陈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宿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裁决被执行人闫怀鹏向宿迁市海洋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利息等,佘桂芝、栗万顺、赵继旺、陈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128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2017)宿仲裁字第8号仲裁裁决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路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