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喜与何清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何清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98号原告:王喜,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何清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喜诉被告何清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