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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李铁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李铁文,齐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73号申请人: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生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被申请人:李铁文被申请人:齐燕飞申请人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铁文、齐燕飞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生追偿权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李铁文、齐燕飞银行存款67525.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作出保单保函,以保险金额为67525.1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铁文、齐燕飞银行存款67525.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95元,由申请人湖南恒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