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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建宁、李秀梅、屈宝清、曹占兰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建宁,李秀梅,屈宝清,曹占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财保13号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建宁,男,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灵石县坛镇乡原家沟人,现住灵石县。被申请人:李秀梅,女,生于1971年2月15日,汉族,灵石县坛镇乡原家沟人,现住灵石县,系曹建宁之妻。被申请人:屈宝清,男,生于1965年8月15日,汉族,灵石县夏门镇碾则焉村人,现住灵石县。被申请人:曹占兰,女,生于1965年7月29日,汉族,灵石县夏门镇碾则焉村人,现住灵石县。系屈宝清之妻。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占兰在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门支行的账户360211010200000930795的余额21062.87元、360211010200001010732的余额10741元、36021101020001117280的余额10000元、360211010200001249858的余额10000元、6230513600000340749的余额11031.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占兰在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门支行的账户360211010200000930795的余额21062.87元、360211010200001010732的余额10741元、36021101020001117280的余额10000元、360211010200001249858的余额10000元、6230513600000340749的余额11031.7元。案件申请费648元,由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