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金荣与马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荣,马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570号原告:何金荣,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刚,男,现年约45岁,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原告何金荣与被告马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何金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金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金荣负担。审判员 袁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