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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金荣与马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荣,马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570号原告:何金荣,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刚,男,现年约45岁,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原告何金荣与被告马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何金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金荣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金荣负担。审判员  袁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