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208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海雷与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雷,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087号之四申请人张海雷,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全,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海雷与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于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全所有的红砖二百万块(存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富远建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全所有的红砖二百万块(存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富远建材有限公司)予以扣押,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于全对红砖认真看护,扣押期间不允许被执行人于全对红砖变卖、转移。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