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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575号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德富,系经理。地址:九台市龙嘉镇委托代理人王怀理,系吉林恒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怀德镇平安岭村法定代表人庞忠福,系经理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怀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底被告开始在原告处加工镀锌产品,结算方式为单次结清,产品由被告送至原告处加工完毕再由被告将成品提走。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被告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拟延时付款,延时付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可计息,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该付款方式。至2016年6月被告累计欠付镀锌加工费240余万元,后经原告催要给付部分加工费,至今尚欠1628390元,该笔欠款多次催要无果。至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双方的约定,致使原告生产资金短缺,只好高利借款生产、周转,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缺席无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加工镀锌产品,截至2017年2月27被告累计欠镀锌加工费1628390元,后原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被告出据的1628390元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欠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钱款应予以偿还,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给付年利率百分之24的利息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其利息应从起诉主张权利之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春华凯热浸镀锌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628390元及利息(利息为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5元减半收取9952.5元由被告公主岭市福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