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俭与寿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寿秦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33号原告:秦俭,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秦浩,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俭与被告寿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俭撤回对被告寿秦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秦俭负担。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