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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俭与寿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俭,寿秦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33号原告:秦俭,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秦浩,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俭与被告寿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俭撤回对被告寿秦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秦俭负担。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