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王良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03执30号被执行人王良辉,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宁岗村王桂湾**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良辉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良辉应缴纳罚金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良辉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