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保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麻金成、盛井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金成,盛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14号申请人麻金成,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金霞,背后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盛井斌,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人麻金成与被申请人盛井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麻金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位于隆化县郭家屯镇河北村盛井斌鱼塘内外的由其挖出的砂料(约5000立方米)及砂石料(约9000立方米),期限为2018年6月27日止。经审查,申请人麻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5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5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