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素清与彭玉杰、赵状、赵玉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清,彭玉杰,赵状,赵玉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2民初382号原告:张素清,女,191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系原告张素清儿子。被告:彭玉杰,女,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赵状,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满族,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沃尔沃汽车制造厂工人,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赵玉芬,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满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张素清与被告彭玉杰、赵状、赵玉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甲,被告彭玉杰、赵状、赵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一人份的征地补偿款32,083.2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彭玉杰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状、赵玉芬两个子女,赵某某系原告的儿子,1998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时,原告的承包地与三被告及赵某某在一个土地承包合同上,总承包地面积13.2亩,每人2.2亩,2009至2013年上述承包地被政府征用6亩,被告赵状、赵玉芬及赵某甲合计领取补偿款192,500元,平均每人应得补偿款32,083.33元,赵某某现已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补偿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彭玉杰、赵玉芬、赵状辩称,原告及赵某某(已故)、赵玉芬、彭玉杰、赵状、张某六人在同一承包地本上,六个人的地在一起,每人2.2亩土地,共计13.2亩,位于中和村内,2009年5月26日征用土地0.74亩,每亩补偿款28,000元,发放补偿款20,720元,该款项由赵某某领取,赵某某第二天就将原告的份额给付原告了,2009年8月5日征用1.76亩,每亩补偿款28,000元,发放补偿款49,280元,该款项由赵状领取的赵某某名下的存折,赵状将存折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第二天就将原告的份额给付原告了;2013年征用3.5亩每亩补偿款35,000元,发放补偿款122,500元,该款项由赵玉芬领取的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赵玉芬到银行将钱取出,当时原告在赵某乙处居住,考虑到原告年纪大,赵玉芬给赵某乙打电话时原告也接电话了,赵玉芬在电话中表示补偿款下来了,要将属于原告的份额送过去,原告让将属于她的补偿款给到赵某甲。赵玉芬在征得赵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20,400余元交给赵某甲女友手中。原告张素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6年12月18日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中和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动迁款已由三被告领取,原告应分得32083.33元。被告彭玉杰、赵玉芬、赵状对动迁款项及款项领取情况无异议,但是已经将属于原告的份额给付完毕。被告彭玉杰、赵玉芬、赵状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素清与赵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彭玉杰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状、赵玉芬两个子女,原告、赵某某及三被告均系浑南区高坎镇中和村村民,2016年12月18日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中和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赵某某土地承包证户内6人,分别为赵某某、彭玉杰、赵状、赵玉芬、张某、张素清,2009年至2013年政府分期征地6亩,赵某某、赵状、赵玉芬共领取补偿款192,500元,平均每人应得32083.33元。本院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家庭土地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在户内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赵玉芬、赵状作为户内成员代领发放补偿款的存单并交还到赵某某手中亦合乎情理,该补偿款应为户内成员共同所有,该补偿款自2009年开始发放,最后一笔是2013年,作为户内成员的彭玉杰、赵状、赵玉芬均认可该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故本院对原告张素清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素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张素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2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