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树文与梁万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文,梁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徐树文,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梁成伍,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树文与被执行人梁万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树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82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