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郭月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郭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82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法定代表人:靳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月菊,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月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月菊在我院(2017)鲁1526执762号案件的赔偿款15059.3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其名下车辆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月菊在我院(2017)鲁1526执762号案件的赔偿款1505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冻结期间,不的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