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魏峰与熊中应、熊中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峰,熊中应,熊中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魏峰,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熊中应,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熊中久,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峰与被执行人熊中应、熊中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和审判员  代红辉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岑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