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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秀梅与徐晓丽、葛玉泉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梅,徐晓丽,葛玉泉,袁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女,住瓜州。被执行人:徐晓丽,女,住瓜州。被执行人:葛玉泉,男,住瓜州。被执行人:袁大斌,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刘秀梅与被执行人徐晓丽、葛玉泉、袁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101500元,诉讼费1265元,执行费1441元,合计10420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剩余74206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