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明英与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英,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李国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500号原告:安明英,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岗东环路口。法定代表人:唐俊,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国亮,男,住枣阳。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原告安明英与被告枣阳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国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明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明英承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杜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