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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仲妹与张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仲妹,张国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683号原告:钟仲妹,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国权,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钟仲妹诉被告张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钟仲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仲妹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钟仲妹负担。审 判 长  韦伟强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人民陪审员  何国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毛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