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仲妹与张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仲妹,张国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683号原告:钟仲妹,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国权,男,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钟仲妹诉被告张国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钟仲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仲妹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钟仲妹负担。审 判 长 韦伟强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人民陪审员 何国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毛敏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