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姚万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办事处老聊滑路南西外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学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红,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枣乡街新政路口。法定代表人:杨永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茌平给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东阿县东泰物流有限公司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上诉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