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明贞申请王淑敏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贞,王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贞,女,1935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被执行人王淑敏,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张明贞申请王淑敏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位于通沟街惠民家园D小区11号楼1单元202室(面积51.71平方米)房屋归张明贞所有,王淑敏腾出该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淑敏已将房屋腾出且交付给申请人,权利人张明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602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