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敏英与周心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敏英,周心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608号原告:林敏英,女,194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新,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心炯,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英与被告周心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丽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