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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燕与陈飞丹与陈飞虎及康细生及高文文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及邵阳市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邵阳市德仁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陈飞丹,陈飞虎,康细生,高文文,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德仁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辖6号原告:陈燕,女。原告:陈飞丹,女。被告:陈飞虎,男。被告:康细生,男。被告:高文文,女。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区区长。被告:邵阳市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少林,该公司。被告:邵阳市德仁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定新。原告陈燕、陈飞丹与被告陈飞虎、康细生、高文文、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金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德仁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系该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该院不宜审理本案,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市双清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系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本案在该院审理确有不便,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秀华审 判 员  康 洁审 判 员  袁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