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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王一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王一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32号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鲍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一茗,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一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