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王一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王一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32号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鲍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一茗,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一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一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