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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志均、陈煌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均,陈煌贤,任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均,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煌贤,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鲜英,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张志均因与被上诉人陈煌贤、任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志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志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剑敏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