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33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刑初331号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了(2017)苏0591刑初331号刑事判决。现因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为明确刑期起止日期,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倒数第3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后;现补充:“。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审判长 陈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濮天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