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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破坏生产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务工,住临沭县。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破坏生产经营,造成损失8万余元,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辩解损失数额在一万多元。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指控造成损失8万余元不能认定,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被罚款对领导不满。2016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为泄私愤将磁铁碎渣抛投到干燥窑炉出口105节处的辊棒上,致使经过辊棒传送的800※800微晶金刚石地板砖出现断裂破损,进而导致高温窑出现空窑、稀窑、炸窑等问题,给临沂某某有限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016年7月28日16时44分的证言:今天大约十点来钟,三车间干燥炉下层南边一边出来的砖都是碎的。后来我跟同事查明辊棒上被人撒了磁铁,导致了碎砖,损失大约在两万块钱左右。最近王某甲在厂内表现不好,罚了一百元钱,我们怀疑是他破坏的。2、证人张某2016年7月29日15时27分的证言:三车间生产线停产两小时,共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损坏的叫微晶金刚石,800※800的,一块地板砖出厂价28元,一共损坏1100片,直接是30800.00元。因撒磁铁造成空窑、稀窑造成地砖平整度降级,从优级降为一级,每片差价10元,这样的有4500片,损失45000.00元,造成起釉的200块,损失5600.00元,共损失81400.00元。3、证人王某乙2016年7月28日17时15分的证言:基本损失大约在两万块钱左右。我们一块卖50元,具体坏了多少块,我不清楚,我们厂内的领导计算出来的价格就是两万块左右。4、证人李某2016年7月30日的证言:是我先发现的。事情发生后我就从干燥窑头开始查找,一节一节的查,一根一根辊棒查,当查到105节辊棒时发现磁铁。我赶紧叫班长过来,确定是磁铁的原因后,停机进行了排除。把磁铁排除后,断砖就不再出现了,生产恢复正常。5、证人孙某的证言:生产线生产出来的瓷砖优级率很高,正常情况下90%左右,一级品和合格品应该在10%,次品和废品能占0.5%.废品很少出现,一个班下来能有个一到两片。7月28日那天王某甲搞了破坏,生产出来的砖基本上没有优级的了。以前出现一些问题也是小问题。6、证人刘某的证言:7月28日那天,因为出现空窑、稀窑,而使得烧制的砖出现了断砖、碎砖,釉面变形。我们产品的优级率达到90%以上。二、书证1、临沂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于2016年7月30日对现场留下的碎片、残品进行了查看,认证4500片产品由优等降为合格及造成200片残品的损失价格为88400.00元。2、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三车间联合质检报表载明:2016年7月26日零点班1压机产量3305,2压机产量3327,窑炉产量13121,合格率78.01%。2016年7月26日白班1压机产量3399,2压机产量3363,窑炉产量13343,合格率99.21%。2016年7月26日四点班1压机产量3464,2压机产量3440,窑炉产量13070,合格率98.49%。2016年7月27日零点班1压机产量3280,2压机产量3252,窑炉产量13291,合格率99%。2016年7月27日白班1压机产量3399,2压机产量3363,窑炉产量13343,合格率99.21%。2016年7月27日四点班1压机产量3252,2压机产量3240,窑炉产量13075,合格率98%。2016年7月28日零点班1压机产量3449,2压机产量3418,窑炉产量12869,合格率97.285%。2016年7月28日白班1压机产量3406,2压机产量3326,窑炉产量13226,合格率97.39%,记与废品870片合格率为90.9%.2016年7月28日四点班1压机产量3493,2压机产量3318,窑炉产量12841,合格率96.34%。3、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抛光上砖数缺陷表载明:7月27日至31日抛光生产砖的优级率73.59%(其中三线四点班7月22日生产的优级率为55.99%)、71.06%(其中三线四点班7月23日生产的优级率为75.75%)、67.61%(其中三线白班7月27日生产的优级率为74.93%)、82.85%(其中三线四点班7月23日生产的优级率为75.75%)、71.08%、83.49%、89.57%、18.16%(7月25日一线四点班、26日二线零点班生产)、48.14%(其中7月28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47.76%、7月28日一线四点班生产的优级率为53.35%)、65.76%(其中7月26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为58.01%)、69.46%(其中7月27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为74.78%)、74.47%、85.19%(其中7月26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为79.98%)、66.24%(其中7月27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为41.12%)、78.72%、32.67%(其中7月28日三线白班生产的优级率为87.6%)。4、临沂市某某有限公司关于三线7月28日损失补充说明:4基于下层三分之二砖损坏,损坏数量应该在1100片;6由于空窑稀窑造成的生产质量不稳定一般最少持续六到十个小时,对此的当天优级率只有48.01%远低于正常76.78%,当天降级砖的数量比平时多出5361片。7破损1100片,出厂价28元,可减少包装箱、抛光耗材费损失为29733.00元.降级每片差额10元,5361片,共计53610.00元。综上,王某甲破坏生产经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因罚款感到委屈,就想把生产的地砖给破坏一些。28日早10点左右,王某甲将磁铁扔在了辊棒上。被告人王某甲当庭供述损失在一万多元。上述证据均当天举证、质证,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碎砖1100片没有经过清点,系推算而出,且与联合质检表上的当班废品857片不符,不能认定。从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抛光上砖数缺陷表上的优级率可以看出有高有低,并不能得出优级率90%或76.78%,据此推算降级的数量为5361片或4500片,并不科学,也与报表不符,不能认定,但根据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的损失一万多元及7月28日报表看出被告人王某甲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较大的,依法应当惩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代光众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人民陪审员  李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玉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