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水旺与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旺,陈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609号原告:王水旺,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陈欢,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旺与被告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