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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海清、沙海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海清,沙海英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233号申请人: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被申请人:吴海清。被申请人:沙海英。原告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清、沙海英、吴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海清、沙海英名下的卡特彼勒SEM655D轮式装载机一台(车号493)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朱建华、郑桂平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夏都大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海清、沙海英名下的卡特彼勒SEM655D轮式装载机一台(车号493)。案件申请费2320元,暂由申请人西宁力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